第五百六十七章 法与现实(4 / 5)
作品:《北宋大法官》马小义道:“俺以为曹警司并未违反行行为手册,因为当时曹警司离他们的距离还很远,如果早早就亮明身份,那他们跑了咋办,亦或者狗急跳墙,挟持韩冬娘,又咋办?我们皇家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,许多时候都是在有把握控制犯人后,再去亮明身份,以求保护无辜者。”
张斐点点头,笑道:“多谢马警长相助。”
“不谢!不谢!”
马小义嘿嘿笑道。
张斐又看向蔡卞等人,“你们可有结果?”
四人相觑一眼,上官均道:“还是只能引用杂律中第四百三十二条,诸在市及人众中,故相惊动,令扰乱者,杖八十。也就是老师说得寻衅滋事来判,且由于并没有惊扰众乱,未达到杖八十的标准,故也只能用劳役来惩罚。”
其实《宋刑统》中并没有寻衅滋事的罪名,只有这么一句话,是张斐自己概括为寻衅滋事。
那劳役惩罚,当然也是张斐自己定得。
这也是为了遵循法制之法的原则。
张斐微微皱眉,问道:“那调戏妇女呢?”
四人又是面面相觑。
那蔡卞讪讪道:“回老师的话,这目前还没有因言语调戏入赘的条例,最低的入罪要求,都必须是女子受害身体上的伤害。不过我知道曾经也有过一个判例,就是一个女子受到言语轻薄,而选择轻生,官府之后便追究那男子强奸未遂罪,但显然也不适用于这种情况。”
这个判例,其实是在遵循礼法中贞德,女子不堪受辱,选择自尽,这就是一种贞德表现,那么官府就有权追究责任嫌犯责任。
简单来说,言语轻薄,这并不犯罪,但如果导致对方自杀,你就可能会被判重罪,因为律法中有规定,强奸未遂,至伤者,至死者,是要判故杀或者过失杀罪名的。
言语轻薄是不是一种伤害,就得看最终的结果。
如果女子因为你的言语,自杀,那可能就是一种伤害。
许芷倩道:“但是庭长可以给予判例。”
蔡京立刻道:“目前朝中、民间皆是狎妓成风,且大小酒馆都有陪酒女子,如果给予此判例,只怕会引发轩然大波,那陆邦兴所言,也并非是恐吓之语。”
因为这种事,在当下的环境下,是太容易发生,若是给予判例,那双方都把握不住。
也不好去断定这到底算不算轻薄。